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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贩电子烟弹属犯罪

来源: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7 14:3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选题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非法经营罪 承办检察官叶萍 2017年12月,张明发现身边的朋友开始流行抽电子烟。在听说电子烟在国外售价便宜很多之后,经过一番思量

选题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非法经营罪

承办检察官叶萍

2017年12月,张明发现身边的朋友开始流行抽电子烟。在听说电子烟在国外售价便宜很多之后,经过一番思量,认为有利可图的张明决定通过“人肉代购”的方式贩卖这种新型烟草产品。为了获得规模效益,张明又拉来了两个合伙人,一个是爱好旅游的小鹏,负责出国采购;一个是经营物流公司的刘珐,负责报关和物流;张明自己负责联系国外的卖家和国内的买家。三人分工明确,开始电子烟的代购生意。

同时他们还找来了一个没有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微信销售电子烟的微商侯某,侯某则雇佣了小勇专门帮其发快递。由此就形成了一条采购——运输清关——代销——分销的完整电子烟销售体系。

2018年3月,公安民警及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明与侯某交易的现场将他们抓获,并缴获电子烟弹2500条。另在侯林租赁的仓库内和小勇驾驶的车内共查获电子烟弹560条。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上述五人批准逮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主讲检察官点评:

1.电子烟弹作为烟草制品已纳入监管范围,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禁止销售。2017年5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司在《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

2.本案中,张明、小鹏和刘珐三人以经营牟利的目的从国外购入烟弹,行为人最起码应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此三人均不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却擅自在境内批量销售,故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另外,侯林及小勇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叶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查二部检察官,先后荣获闵行区政法系统首届“忠诚敬业”主题活动"办案能手”,2017年度上海市反假货币工作先进个人。)

文章来源:《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网址: http://www.dzyqjyxxjs.cn/qikandaodu/2021/0727/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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